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30號
PCDV,109,司執消債清,130,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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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聲請人即債 李蘭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陳昭全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財產,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將保單解約金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開始清算民 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 查後,予以處分如下: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單,截至109年9月23日為止解 約金為31,402元,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8日 壽字第1090261238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 0月15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單,債務人 於提出資產表時,表明無法提出解約金,為全體債權人之公 平受償,且保單解約金將隨時間而遞減,本院以裁定代替債 權人會議之決議,應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 將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全體債權人。附表編號2之存款58元, 變價尚須扣除手續費,顯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返還債務 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9年11月6日函知各債權人 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 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30號 清算財團 財產所有人:李蘭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新臺幣元) 備註 1 南山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N581059868) 1 張 依南山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31,402元 2 內湖週美郵局存款 58 元 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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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