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全事聲字,109年度,7號
SLDV,109,全事聲,7,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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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全事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即 債 務人 許宏達即騰志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吳崇雄即金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
國109年6月24日所為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15號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訂有明 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15 號所為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司 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 符,先予敘明。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瑞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瑞驊 公司)承攬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揚公司)於臺中 市水湳商場新建工程中空水泥版外牆工程,並將部分工程轉 包予異議人,異議人於107年10月間再將其中之骨架工程轉 包予伊(下稱系爭工程),又因變更設計及追加工程,系爭 工程之工程款總計新臺幣(下同)842萬2,846元,異議人僅 分次給付合計443萬2,180元,尚餘399萬666元工程款迄未給 付,惟伊已無法與異議人聯繫,金田工程行資本額僅有20萬 元,且設於民宅內部、無營業跡象或設備,異議人已遭遠揚 公司求償,為防止異議人脫產致伊日不能或甚難執行虞,願 供擔保請准為假扣押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雖提出請款單、工程示意圖、第三人 梁宇鋼鐵有限公司宏強工業有限公司成通工程有限公司 出貨單等為證,然此僅能釋明兩造間有承攬關係存在,不足 以釋明相對人已完成工程及伊未給付工程款。又相對人主張 伊經營之金田工程行資本額僅有20萬元,該工程行設於民宅 內部,無營業跡象,亦無任何設備,設址地非伊所有,恐無 恆產清償本件假扣押債權等語,相對人僅提出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及街景照片為據,無法釋明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況現今公司設址地多屬租賃地,相對人所營騰 志工程行之資本額僅20萬元,且設於民宅內部,無營業跡象 及任何設備,相對人承攬高達800餘萬元之工程,是否能如 期完工?伊是否未給付工程款,即非無疑。相對人復主張伊 已遭第三人遠揚公司求償等語,惟此非事實,相對人亦未舉 證以實,難以此認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綜上,相對人未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縱其陳明願供擔 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是本件假扣押聲請於 法未合,為此提出異議,請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四、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 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 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又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 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 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 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 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 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 不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17號裁定參照)。另所謂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 ,其情形固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 利益之處分,致陷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處、逃 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 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 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 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 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應可認其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五、經查:
㈠就假扣押之請求:
相對人聲請對異議人財產為假扣押,業據其提出梁宇鋼鐵有 限公司出貨單、請款單、物格股份有限公司地磅單、尚燁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秤量單、工程示意圖、送貨單整理表、宏強 工業有限公司及成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貨單、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截圖、現場施工照片、匯款紀錄附卷為證,堪認其就假扣 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至異議人抗辯相對人是否已完成工程及 未給付工程款,核屬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問題,非保全程序



所應審認。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
⒈相對人主張異議人於108年6月28日匯款後,尚積欠399萬666 元工程款迄未給付,異議人對該債務不聞不問且無法聯絡, 金田工程行資本額為20萬元、設於民宅內部、無營業跡象及 任何設備,該址及異議人住所均非異議人所有,異議人先前 均由其配偶紀淑雅以匯款方式給付工程款,恐對其已請領之 承攬報酬有所規避、隱匿,且異議人因虛報工程鋼構數量達 28.42公噸,異議人恐無恆產清償本件假扣押債權及賠償其 他定作人,而有脫產以逃避債務之可能等語,並提出請款單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街景照片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存證信函節本在卷以為釋明。 ⒉觀諸異議人所提與相對人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 兩造自107年10月18日起至108年8月26日止,多次就系爭工 程事項為聯繫,相對人曾傳送「出貨單」、「手寫計算數量 結果」、「秤量單」等件予異議人,異議人則於107年12月5 日、108年1月16日、同年2月1日、同年3月26日、同年5月6 日、同年6月28日,依序匯款43萬2,180元、100萬元、100萬 元、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予相對人,有銀行存摺明細 節本、銀行匯款單在卷可憑,足見異議人知悉應依兩造約定 給付工程款。惟查,相對人嗣於同年9月10日向異議人表示 :「這是我的傳真號碼:00-0000-0000,麻煩吳董把先對好 批閱過的項目簽章回傳」,及於同年月20日表示:「吳董~ 對帳單還沒簽回傳,我還在店裡等著呢」,對話紀錄顯示異 議人「已讀」上開訊息,可見異議人已知悉相對人主張尚有 工程款待清償,卻未見其回覆或提出給付,待相對人再於同 年2月15日向異議人表示:「吳董~煩請告知目前處理狀況 如何?」,異議人即未讀取此訊息,且自109年1月3日起迄 今,相對人多次去電或傳送訊息詢問工程款結算事宜均未獲 置理,有相對人提出之電話撥打紀錄及訊息截圖在卷可參, 足認異議人已有明顯拒絕給付情事,再參酌異議人所營金田 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從事資金需求及流動性高之營造業,資 本額僅有20萬元,該工程行設立地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第三 人,瑞驊公司已敘及金田工程行自行增加鋼構數量達28.42 噸,日後恐有遭瑞驊公司求償之風險,及相對人主張異議人 積欠本件假扣押工程款399萬666元等情,已足使本院形成相 對人主張異議人財產顯有難以清償債務乙節事實大致如此之 薄弱心證,認相對人主張其債權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已為相當之釋明,縱釋明尚有不足,惟相對人陳 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是以,相對人所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司法事務官裁 定准許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自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指 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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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物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梁宇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