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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590號
SLEV,108,士簡,1590,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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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律師
被   告 洪雪卿 
訴訟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馮聖中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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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