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壽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156
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壽龍自民國壹零玖年捌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壽龍(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1563 號提起公訴,本院訊 問後,被告坦承竊盜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事證在卷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犯 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因另犯竊盜案件為 法院羈押,甫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當庭釋放,未滿3 日即 再犯本案竊盜犯行,況其自陳因缺錢,經濟狀況困難而涉犯 多起竊盜犯罪,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審理中,有事實足認被 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偵審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並預防其再犯,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自109 年7 月9 日起羈 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簡字 第29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經本院同意,由該署檢察官指揮 自109 年8 月26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執癸字 第10698 號甲種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等在卷可考,被告既於另案執行中,即無逃亡之可能, 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109 年8 月26日執行之日起, 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達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