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全字,109年度,20號
TPBA,109,全,20,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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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鄭劉慧心
 鄭婷云
 江芠萍
 江燦雄
 林宜璇
 吳家榮
 鄭讚枝
 王振東
 江宏琦
 吳惠珠
 葉貴嫺
 葉明電
  呂金蓮
 林秀真
  陳罔市
  林麗香
 諶金標
  吳秀端
共 同
代 理 人 黃馨雯 律師
聲 請 人 游伯軒
代 理 人 劉繼蔚 律師
黃馨雯 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代 理 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石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一規範於行政訴訟法總則編的



規定,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亦有適用。
二、聲請人前向相對人申請將「馬崗漁村聚落」登錄為聚落建築 群,相對人以108年8月5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81389774 號函 不予登錄聚落建築群,並自發文日起解除暫定古蹟(下稱原 處分)。聲請人不服,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被告(即相對人)對於原告(即聲請人)民國107 年 11月21日申請將『馬崗漁村聚落』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事件, 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之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現聲請人以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的執行名義,「馬崗漁村聚落」的現狀 有遭變更的急迫危險,聲請本件假處分,請求於本院109 年 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確定前,暫定「馬崗漁村聚落」為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20條所定暫定古蹟的狀態。本院審理結果,如 認為聲請人的聲請有理由,則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暫 時權利保護程序的必要,故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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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