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洪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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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
聲 請 人之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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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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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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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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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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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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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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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由管理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
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
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又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122條規
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
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及法院辦
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
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
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本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
國109年1月14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務人有如附表所
示之財產,顯有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必要。而台灣金融資產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財政部於90年10月5日以台財融(三)字
第0090722628號函准予認可在案,自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之適當法人,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管理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並將清算財團之財產變價。
三、次查,附表之不動產未經強制執行,債權人亦均未對價值表
示意見,爰參酌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
100元,計算得出價值約為82,150元,核以9萬元為本次清算
財團即附表不動產之變賣底價,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債權人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故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本院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
管理人,並以9萬元為第一次變價之底價。又為免召開債權
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後,裁定附表之處分方式以代替債
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
財產內容 處分方式 屏東縣崁頂鄉頂信段834(面積118.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847(面積11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90萬分之12875、124分之41。 參酌公告土地現值,以9萬元定為變賣底價。如第一次變價無人應買流標即減價百分之20,每次變賣間隔二週,如變賣至不敷清償稅款及管理人報酬時,即認無變賣實益停止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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