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16號
CHDV,110,家救,16,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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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瑞宗

代 理 人 盧兆民律師
相 對 人 顏小筑


代 理 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夫妻剩財產分配事件,現由本院110年度家財訴 字第4號家事訴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為證,且難認有顯無理由之情形,揆 諸前段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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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