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0000-000000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母
0000-000000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0000-000000B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 第179號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侵權 行為是否成立,經於109年3月17日裁定命於上開刑事案件終 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終結,有該判決及卷宗影本可 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