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鵑汝
選任辯護人 陳重言律師
選任辯護人 翁英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杏華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
訴字第207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357、26754、30915號,106
年度偵字第9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鵑汝附表五編號1、2、4、6、7、10及定應執行刑部分;韋杏華附表五編號4、14、22、31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李鵑汝犯附表五編號1、2、4、6、7、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2、4、6、7、10所示之刑。
韋杏華附表五編號4、14、22、31所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4、14、22、31之刑。
其餘部分上訴駁回。
李鵑汝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5、7至12、33、51、53、54、56、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犯罪所得叁萬零肆佰捌拾陸美元沒收(已繳交新臺幣柒拾萬元),逾新臺幣柒拾萬元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韋杏華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至12、33、51、53、54、56、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李鵑汝、李琪媚( 所涉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無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 第773號判決上訴駁回)、陳雅芳( 所涉詐欺取財部分業經原 審無罪判決確定)均係經由網際網路結識奈及利亞籍之Johnr eddy Christian( 下稱John,曾以學生簽證赴馬來西亞,於 民國104年9月29 日離開馬來西亞,從未入境臺灣),經由通 訊軟體多次聯繫後,李鵑汝、李琪媚、陳雅芳均視John為男 友;韋杏華係大陸地區人民,其與臺灣地區配偶離婚後,應 李鵑汝之邀,於104年11 月間至李鵑汝位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巷00 號居所同住。John利用適齡女子對於愛情或 婚姻之渴望,先在交友或語言學習網站自稱為歐美國籍人士 ,並冒用他人照片及身分,與使用該等網站之女性使用者認 識後,於網路聊天過程中透露有意與其交往之不實訊息,俟 與受害者建立信任關係後,即以準備赴受害者所在國家見面 或結婚等理由,佯稱已將裝有大筆現鈔或禮物之包裹寄給受 害者,接著聲稱包裹遭海關查扣,需繳付稅金、罰款或清關 費用後始得放行,或偽稱自己遭有關當局拘禁,需繳付保釋 金,要求受害者匯款至指定之銀行帳戶或以Western Union( 西聯匯款)、MoneyGram(速匯金)方式支付給特定對象( 即匯 款人至上述2 家國際匯款公司之服務據點匯款,並指定給特 定受款人,該受款人只須到受款地之服務據點,出示個人身 分證明文件及匯款人所告知之匯款控制號碼即可領款 );李 鵑汝則假扮貨運或快遞公司之客服人員、律師樓人員、捷運 公司職員,或受John所冒用身分者委託之人,聯繫受害者, 告知辦理進度,伺機以各種理由要求受害者接續匯款,且為 避免遭受害者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查緝,如係臺灣之受害者, 李鵑汝即使用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紅色ASUS廠牌行動 電話(內含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聯絡或傳送虛 偽詐騙簡訊通知受害者將款項匯到臺灣境外之帳戶,如係臺 灣境外之受害者,李鵑汝則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白 色Ktouch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或傳送虛偽 詐騙簡訊通知受害者將款項匯至臺灣,李鵑汝再親自或指示 韋杏華、不知情之林家瑋、歐祥宏提領後轉帳至John所指示 馬來西亞境內之帳戶、奈及利亞境內之帳戶。李鵑汝、李琪 媚另提供個人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供受害者匯入款項,受 害者匯款後,即由李鵑汝、李琪媚依照John所指示之方式、 金額,將贓款轉至特定帳戶或其他受款對象。又因李鵑汝於 105年6月12日至7月5日出境前往馬來西亞(105年7月5日入境 臺灣),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為未申請國際漫遊,在 國外無法使用,乃由李鵑汝在馬來西亞,將John傳送至其所
有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藍色ASUS廠牌行動電話之虛偽詐騙簡 訊,透過通訊軟體Line 傳送至韋杏華所使用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HTC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韋杏華之通訊 軟體Line 暱稱「乃心」),指示韋杏華將虛偽詐騙簡訊轉傳 至附表一編號9所示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後,再轉貼 以簡訊傳送給受害者。茲將John、李鵑汝、韋杏華彼此配合 對受害者實施詐欺取財之詳情分述如後:
(一)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John於105年2月間,在交友網站「Tinder」自 稱為美國人John Marcel,與位在新加坡之Nicole Sze Lay Chin (下稱Nicole)認識後,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Skype 或電話聊天,John於105年4月20日,向Nicole佯稱想搬到新 加坡,寄住Nicole家一段時間,要將日常用品及文件以包裹 寄到新加坡,請Nicole代收云云,並於境外透過WhatsApp傳 遞虛偽之國際物流公司Xpo Logistics 之郵件查詢網站、郵 件追蹤號碼GCZ000000000000 等資訊給Nicole;李鵑汝則自 稱Ms.Zhang Meili(張美麗),於105年4月22日使用附表一編 號9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從臺灣撥打電話給Nicol e,佯稱John Marcel之包裹被擋在臺灣海關,必須支付清關 及行政費用方能放行云云,並以LINE傳送記載匯款帳戶之簡 訊內容給Nicole,因Nicole表示需有物流公司之電子郵件才 願意付款,乃由John於境外虛偽製作內容為上開包裹經掃瞄 後發現有現金,需支付行政費云云之Xpo Logistics 公司電 子郵件,於同日以虛偽之電子郵件網址customercare@xpolo g.us寄件至Nicole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以此方式行使該 偽造屬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Xpo Lo gistics 物流公司對郵件管理之正確性及Nicole,復由John向Nicole 佯稱代墊之行政費用及後續之保險費用、反洗錢證明費用、 進口稅金等費用,於收到包裹後,可以包裹內之現金償還云 云,致Nicole因此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照李鵑汝所傳遞 之電話簡訊指示,先後於下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李鵑汝、 李琪媚之帳戶(合計匯款367,480美元)。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匯入左列帳戶後之金錢流│
│ │ │ │向 │
├──────┼─────┼────────┼───────────┤
│105年4月26日│16,680美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李琪媚於105年4月27日│
│ │ │北中和分行帳號35│ 轉匯15,846美元至大眾│
│ │ │00000000000號(戶│ 商業銀行 (下稱大眾銀│
│ │ │名李琪媚,Lee Ch│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i Mei) │ 號帳戶(戶名李鵑汝)。│
│ │ │ │2.李琪媚於105年4月27日│
│ │ │ │ 轉匯634美元至馬來西 │
│ │ │ │ 亞帳戶。 │
│ │ │ │3.李琪媚於105年5月3日 │
│ │ │ │ 以網路銀行功能轉出20│
│ │ │ │ 0元美元。 │
├──────┼─────┼────────┼───────────┤
│105年4月28日│60,000美元│大眾銀行帳號2002│1.李鵑汝於105年4月28日│
│ │ │00000000號帳戶( │ 轉帳846美元至大眾銀 │
│ │ │戶名李鵑汝,Chua│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n Ju Lee,外幣帳│ (戶名李鵑汝,新臺幣 │
│ │ │戶) │ 帳戶)。 │
│ │ │ │2.李鵑汝於105年4月29日│
│ │ │ │ 匯款68,025美元 (含手│
│ │ │ │ 續費25美元)至奈及利 │
│ │ │ │ 亞帳戶。 │
│ │ │ │3.李鵑汝於105年4月29日│
│ │ │ │ 轉帳6,975美元至大眾 │
│ │ │ │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戶名李鵑汝)。 │
├──────┼─────┼────────┼───────────┤
│105年5月4日 │250,000美 │大眾銀行帳號2002│1.李鵑汝於105年5月5日 │
│ │元 │00000000號帳戶( │ 匯款230,025美元(含手│
│ │ │戶名李鵑汝,Chua│ 續費25美元)至奈及利 │
│ │ │n Ju Lee) │ 亞帳戶。 │
│ │ │ │2.李鵑汝於105年5月5日 │
│ │ │ │ 現金領出6,500美元。 │
│ │ │ │3.李鵑汝於105年5月5日 │
│ │ │ │ 轉帳13,475美元至大眾│
│ │ │ │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戶名李鵑汝)。 │
├──────┼─────┼────────┼───────────┤
│105年5月5日 │5,800美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李琪媚於105年5月6日 │
│ │ │北中和分行帳號35│ 轉匯5,660.59美元至大│
│ │ │00000000000號(戶│ 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名李琪媚,Lee Ch│ 16號帳戶(戶名李鵑汝)│
│ │ │i Mei) │ 。李鵑汝於105年5月9 │
│ │ │ │ 日匯至奈及利亞帳戶。│
│ │ │ │2.李琪媚於105年5月6日 │
│ │ │ │ 以網路銀行功能轉出美│
│ │ │ │ 124美元。 │
├──────┼─────┼────────┼───────────┤
│105年5月10日│20,000美元│大眾銀行帳號2002│1.李鵑汝於105年5月12日│
│ │ │00000000號帳戶( │ 現金領出2,000美元。 │
│ │ │戶名李鵑汝,Chua│2.李鵑汝於105年5月12日│
│ │ │n Ju Lee) │ 轉帳690美元至大眾銀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5月12日│15,000美元│大眾銀行帳號2002│ (戶名李鵑汝)。 │
│ │ │00000000號帳戶( │3.李鵑汝於105年5月12日│
│ │ │戶名李鵑汝,Chua│ 匯款2,985美元(含手續│
│ │ │n Ju Lee) │ 費25美元)至馬來西亞 │
│ │ │ │ 帳戶、29,325美元 (含│
│ │ │ │ 手續費25美元)至奈及 │
│ │ │ │ 利亞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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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John於104年12 月間,在交友網站「Tinder」 自稱為美國籍男子John Marcel,與位在新加坡之Ong Ming Choo認識後,透過Skype聊天,John於104年12月3 日向Ong Ming Choo佯稱要將內有300萬美元、衣物、藥品之包裹寄至 Ong Ming Choo住處,並於境外提供虛偽之貨品追蹤網址tra nsglobalexpre.pw及電子郵件,以此方式行使該偽造屬電磁 紀錄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該貨運公司對網站管理之正 確性及Ong Ming Choo ,嗣即由某自稱臺灣業務之人員以電 子郵件告知需支付手續費、反洗錢證明費用方能放行包裹云 云,並提供李鵑汝所申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Ong Ming Choo因此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依照指示匯款如下表所示(合計匯款18000美元)。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匯入左列帳戶後之金錢流│
│ │ │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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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9日│6,500美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李鵑汝於同日現金提領21│
│ │ │○○分行帳號2411│2,000元,再依John指示 │
│ │ │0000000號帳戶(戶│轉匯到臺灣境外帳戶。 │
│ │ │名李鵑汝) │ │
│ │ │(存入金額換算為 │ │
│ │ │新臺幣【下同】21│ │
│ │ │2,477元) │ │
├──────┼─────┼────────┼───────────┤
│104年12月14 │8,000美元 │同上帳戶 │李鵑汝於同日現金提領26│
│日 │ │(金額換算為262,2│2,700元,再依John指示 │
│ │ │06元) │轉匯到臺灣境外帳戶。 │
├──────┼─────┼────────┼───────────┤
│104年12月22 │2,000美元 │同上帳戶 │李鵑汝於同日現金提領30│
│日 │ │(金額換算為64,96│,000元、30,000元、4,90│
│ │ │7元) │0元,再依John指示轉帳 │
│ │ │ │轉匯到臺灣境外帳戶。 │
├──────┼─────┼────────┼───────────┤
│104年12月23 │1,500美元 │同上帳戶 │李鵑汝於同日現金提領30│
│日 │ │(金額換算為48,51│,000元、18,600元,再依│
│ │ │7元) │John指示轉匯到臺灣境外│
│ │ │ │帳戶。 │
└──────┴─────┴────────┴───────────┘
(三)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John於105年3月間,在語言學習網站「hello talk」自稱為英國籍男子Maxwell,與位在高雄市鳳山區之 洪雪芳聊天,佯稱其將於105年3月底工作調動前,先到臺灣 旅遊找洪雪芳,要將行李寄到臺灣,請洪雪芳代收,英國快 遞公司Heathrow寄件時,需由收件人支付三分之一之運費, 行李自大陸地區轉運時,就會通知洪雪芳付款,待其到達臺 灣後,再清償洪雪芳該筆運費云云;李鵑汝則自稱該快遞公 司中國客服人員張小姐,自105年4月5日起,以附表一編號1 0所示之行動電話(使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與洪雪 芳聯絡,佯稱Maxwell之行李已經到中國,通知洪雪芳支付 三分之一運費即1,550美元,並傳送簡訊告知洪雪芳以銀行 匯款或西聯匯款方式,將款項支付給大陸地區之楊二妹 (無 證據證明楊二妹與John、李鵑汝有犯意聯絡),及佯稱Maxwe ll之行李內有大量現金,有洗錢嫌疑,除運費外,尚需支付 保證金5,650美元、5,000美元,致洪雪芳因此陷於錯誤,信 以為真,依照李鵑汝所傳送之電話簡訊指示匯款如下表所示 (合計匯款12,22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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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或收款人│收款後之金錢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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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4月6日 │1,550美元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楊二妹以西聯匯款方式│
│ │(另加計手續 │帳號000000000000│匯至臺灣,由李鵑汝收│
│ │費20美元) │0000000號帳戶(戶│款後,依John指示匯至│
│ │ │名:楊二妹) │臺灣境外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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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4月8日 │5,65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同上 │
│ │ │陸地區,收款人:│ │
│ │ │ERMEI YANG (楊二│ │
│ │ │妹) │ │
├──────┼──────┼────────┼──────────┤
│105年4月20日│5,0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同上 │
│ │ │陸地區,收款人:│ │
│ │ │ERMEI YANG (楊二│ │
│ │ │妹) │ │
└──────┴──────┴────────┴──────────┘
(四)John、李鵑汝、韋杏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John於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上自稱為 美國籍男子Milson Ozil,與位在新北市金山區之張玉紅聊 天,並於105年6月20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張玉紅佯稱 要寄送10個名牌包給張玉紅及家人作為禮物,包裹在寄送途 中遭大陸海關扣留,如果有人跟張玉紅聯絡,張玉紅要付款 處理云云,李鵑汝則自稱物流公司職員張小姐,自105年6月 22日起(原審判決誤載爲106年 ),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行 動電話(使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 )與張玉紅聯絡, 佯稱Milson Ozil寄送之包裹被大陸地區海關查獲內有太多 名牌包、美金,故遭扣留,必須繳交處理費方能放行云云, 並傳送簡訊告知張玉紅西聯匯款方式及收款人資料,張玉紅 因此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照李鵑汝所傳送之電話簡訊指 示於6月22日、6月24日匯款如下表所示(合計匯款5,000美元 ),李鵑汝當時人在馬來西亞,由具犯意聯絡之韋杏華收受 楊二妹轉匯之詐欺款項,再依李鵑汝指示轉匯至John指定之 境外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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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人 │收款後之金錢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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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22日│2,0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楊二妹以西聯匯款方式│
│ │ │陸地區,收款人:│匯至臺灣,由韋杏華收│
│ │ │ERMEI YANG (楊二│款後,韋杏華再依李鵑│
│ │ │妹) │汝指示,轉匯至John指│
│ │ │ │定之臺灣境外銀行帳戶│
│ │ │ │。 │
├──────┼──────┼────────┼──────────┤
│105年6月24日│3,000美元 │以西聯匯款款匯至│同上 │
│ │ │大陸地區,收款人│ │
│ │ │:ERMEI YANG (楊│ │
│ │ │二妹) │ │
├──────┼──────┼────────┼──────────┤
│105年6月30日│3,000美元 │以速匯金匯至土耳│不詳 │
│ │ │其,收款人:Dais│ │
│ │ │y Prossy Nangoon│ │
│ │ │zi (無證據證明李│ │
│ │ │鵑汝、韋杏華此部│ │
│ │ │分與John有犯意聯│ │
│ │ │絡及行爲分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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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John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上自稱為英國籍男子 Ryan Tony Mark,向位在臺南市中西區之張醇儒佯稱要來臺 灣遊玩;李鵑汝則自稱虹橋機場律師樓人員張小姐,自105 年8月26日起(原審判決誤載爲106年),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 之行動電話(使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 )與張醇儒聯 絡,佯稱Ryan Tony Mark在大陸轉機時,因攜帶大量現金, 遭大陸地區海關扣留,請其協助處理相關行政流程,需支付 保證金等相關銷案費用云云,並傳送簡訊告知張醇儒西聯匯 款方式及收款人資料,John復以Whatsapp撥打網路電話佯稱 其遭大陸地區海關扣留,請求張醇儒幫忙支付相關費用,其 到臺灣後會立即歸還費用云云,張醇儒因此陷於錯誤,信以 為真,依照李鵑汝所傳送之電話簡訊指示匯款如下表所示( 合計匯款9,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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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人 │收款後之金錢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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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26日│3,0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黃農蓮以西聯匯款方式│
│ │ │陸地區,收款人:│匯至臺灣,由李鵑汝收│
│ │ │NONG LIAN HUANG │款後,依John指示匯至│
│ │ │(黃農蓮,無證據 │臺灣境外帳戶。 │
│ │ │證明與John、李鵑│ │
│ │ │汝有犯意聯絡) │ │
├──────┼──────┼────────┼──────────┤
│105年8月29日│6,5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同上 │
│ │ │陸地區,收款人:│ │
│ │ │NONG LIAN HUANG(│ │
│ │ │黃農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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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John於105年3月17日,在 「Hello Pal跟老外聊天學外語」語言學習APP自稱為Alex N icolas Scott,與位在臺北市南港區之陳思婷認識後,透過 Line與陳思婷聊天,向陳思婷佯稱其很喜歡陳思婷,想要來 臺灣旅行並與陳思婷見面,因隨身不能帶太多現金,想要寄 內有現金和禮物的包裹給陳思婷,希望陳思婷可以拿現金預 定要度假的地方云云;李鵑汝則自稱張小姐,於105年3月29 日起,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使用大陸地區門號0 0000000000號)與陳思婷聯絡,佯稱Alex Nicolas Scott寄 送之包裹被掃瞄出有現金,必須要繳納罰款2,250美元後方 能取回云云,並提供虛偽之SKYNET EXPRESS國際物流公司郵 件查詢網址skynetexpresscourierservice@mail.com等資訊 給陳思婷以供陳思婷追蹤包裹,及傳送簡訊告知陳思婷西聯 匯款方式及收款人資料,以此方式行使該偽造屬電磁紀錄之 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SKYNET EXPRESS國際物流公司對郵 件管理之正確性及陳思婷,陳思婷上網查詢包裹運送進度後 ,發現該包裹被運送至大陸地區,因此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依照李鵑汝所傳送之電話簡訊指示,於105年3月30日,以 西聯匯款方式,匯款2,250 美元至大陸地區給指定之收款人 ERMEI YANG(楊二妹),楊二妹收款後,以西聯匯款方式匯至 臺灣,由李鵑汝收款後轉匯至John指定之臺灣境外銀行帳戶 。
(七)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John於105年5月間,在Fa cebook 社群網站上自稱為英國籍男子Tony Mark,與位在臺 南市東區之林宜蓁認識後,透過通訊軟體WeChat與林宜蓁聊 天,佯稱其要來臺灣旅遊找林宜蓁,先寄1 支手錶給林宜蓁 作為禮物,請林宜蓁收包裹云云;李鵑汝則自稱DS L快遞公 司中國客服人員張小姐,於105年6月20日起,以附表一編號 10所示之行動電話 (使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與林 宜蓁聯絡,佯稱Tony Mark 所寄送之包裹被大陸地區海關查 獲內有現金,必須繳交罰金云云,並提供虛偽之DSL 快遞公 司郵件查詢網址customercare@dslsecuritypostexpres.pw 與林宜蓁,以供林宜蓁追蹤包裹,及傳送簡訊告知林宜蓁西 聯匯款方式及收款人資料,以此方式行使該偽造屬電磁紀錄 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DSL 快遞公司對郵件管理之正確 性及林宜蓁,John復透過WeChat請求林宜蓁幫忙支付罰金, 其到臺灣後會立即歸還云云,並提供虛偽之郵件追蹤號碼等 資訊給林宜蓁,林宜蓁上網查詢包裹運送進度後,發現該包
裹卡在海關,因此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照李鵑汝所傳送 之電話簡訊指示,於105年6月21日,以西聯匯款方式,匯款 1,000美元至大陸地區給指定之收款人ERMEI YANG (楊二妹) ,楊二妹收款後,以西聯匯款方式匯至臺灣,由李鵑汝收款 後轉匯至John指定之臺灣境外銀行帳戶。
(八)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John於105年1月間,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上自 稱為美國籍男子Smith Martial,與位在臺東縣臺東市之楊 瀅緹認識後,透過Messenger、Line與楊瀅緹聊天,於105年 5月間向楊瀅緹佯稱要來臺灣找朋友,已將內有現金、書、 生活用品之包裹寄至臺灣請楊瀅緹代收,但遭到大陸地區海 關查扣,請楊瀅緹幫忙轉帳支付罰金及相關處理費用云云; 李鵑汝則自稱DSL 快遞公司中國客服人員張小姐,於105年5 月23日起,以附表一編號10 所示之行動電話(使用大陸地區 門號00000000000號 )與楊瀅緹聯絡,佯稱Smith Martial寄 送之包裹被大陸地區海關查扣,需結清相關費用云云,並傳 送簡訊告知楊瀅緹西聯匯款方式及收款人資料,楊瀅緹因此 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照李鵑汝所傳送之電話簡訊指示匯 款如下表所示(合計匯款3,100美元)。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人 │收款後之金錢流向 │
├──────┼──────┼────────┼──────────┤
│105年5月23日│2,5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楊二妹以西聯匯款方式│
│ │ │陸地區,收款人:│匯至臺灣,李鵑汝收款│
│ │ │ERMEI YANG(楊二 │後轉匯至John指定之銀│
│ │ │妹) │行帳戶。 │
├──────┼──────┼────────┼──────────┤
│105年5月26日│6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同上 │
│ │ │陸地區,收款人:│ │
│ │ │ERMEI YANG(楊二 │ │
│ │ │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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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John於105年3、4月間,在Facebook 社群網站 上自稱為美國籍男子Smith Martial,與位在桃園市楊梅區 之梁欣妤認識後,透過Line與梁欣妤聊天,於105年6月11日 向梁欣妤佯稱其心儀梁欣妤,有寄名牌包、鞋子、手錶等禮 物給梁欣妤,請梁欣妤收包裹云云;李鵑汝則自稱快遞公司 客服人員張小姐,於105年6月13日起,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 之行動電話 (使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與梁欣妤聯
絡,先後佯稱包裹被大陸地區海關扣在上海,必須支付保險 金2,555美元、包裹內有大筆現金,需支付罰款費用4,500元 ,及疑為洗錢、支持恐攻,需支付反洗錢證明費用9500美元 云云,並傳送簡訊告知梁欣妤西聯匯款方式及收款人資料, John復以Line告知其在德國海上,請求梁欣妤幫忙代為墊付 云云,梁欣妤因此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照李鵑汝所傳送 之電話簡訊指示匯款如下表所示(合計匯款16,555美元)。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人 │收款後之金錢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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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14日│2,555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楊二妹以西聯匯款方式│
│(起訴書漏載 │ │陸地區,收款人:│匯至臺灣,李鵑汝收款│
│此筆匯款) │ │ERMEI YANG (楊二│後轉匯至John指定之銀│
│ │ │妹)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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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17日│4,5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同上 │
│ │ │陸地區,收款人:│ │
│ │ │ERMEI YANG (楊二│ │
│ │ │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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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27日│9,5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不詳 │
│ │ │陸地區,收款人:│ │
│ │ │NONG LIAN HUANG │ │
│ │ │(起訴書誤載為ERM│ │
│ │ │EI Y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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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準文書之犯意聯絡,由John於104年10月間(原審誤 載爲105年),在Face book社群網站上自稱為Michael Mendy ,與位在彰化縣福興鄉之盧玫君認識、聊天後,Jojn於104 年11月21日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盧玫君,佯稱其要前往美國出 差,在機場寄包裹至臺灣,請盧玫君代收,其出差後會順道 來臺灣找盧玫君云云,並陸續虛偽製作內容為英國HEATHROU W COURIER貨運公司因發現Michael Mendy在機場寄送之包裹 內有現金類物品,包裹遭機場扣留,需支付保證金、保險證 明、保管費用、反洗錢證明費用等方能收取云云之電子郵件 ,於104年11月24日、11月27日、12月4日、12月8 日、12月 16日寄送至盧玫君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以此方式行使該 偽造屬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HEATHROWCOURIE R 貨運公司對郵件管理之正確性及盧玫君;李鵑汝則自稱貨
運公司客服人員張小姐,以登記在不知情配偶蔡欣峰( 另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 繫盧玫君告知匯款帳號,致盧玫君因此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依照李鵑汝所傳遞之電話簡訊指示,先後於下表所示之時 間匯款如下表所示(合計匯款13,450美元)。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或收款人│收款後之金錢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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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1月24 │2,250美元 │中國工商銀行銀川│不詳 │
│日 │ │市南郊支行帳號62│ │
│ │ │0000000000000000│ │
│ │ │5號帳戶(戶名:蔣│ │
│ │ │大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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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3日│1,0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楊二妹以西聯匯款方式│
│ │ │陸地區,收款人:│匯至臺灣,李鵑汝收款│
│ │ │ERMEI YANG (楊二│後轉匯至John指定之銀│
│ │ │妹)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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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7日│1,7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同上 │
│ │ │陸地區,收款人:│ │
│ │ │ERMEI YANG (楊二│ │
│ │ │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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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15 │5,5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同上 │
│日 │ │陸地區,收款人:│ │
│ │ │ERMEI YANG (楊二│ │
│ │ │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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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21 │3,000美元 │以西聯匯款匯至大│同上 │
│日 │ │陸地區,收款人:│ │
│ │ │ERMEI YANG (楊二│ │
│ │ │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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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John、李鵑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John自稱 Smith,經由網路與位在澎湖縣 馬公市、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惠君」認 識後,透過通訊軟體與「吳惠君」聊天,John於105年3月 間佯稱要寄送衣物至澎湖縣馬公市給「吳惠君」;李鵑汝 則自稱快遞公司客服人員張小姐,於105年3月22日起( 起
訴書及原審判決書誤載爲104年),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 行動電話(使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與「 吳惠君 」聯絡,佯稱該包裹內現金數量超過限制而被查扣,需結 清相關費用云云,並傳送簡訊告知「吳惠君」匯款帳戶資 料,「吳惠君」因此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照李鵑汝所 傳送之電話簡訊指示,於105年3月28或29日,匯款2500美 元至大陸地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戶名:楊二妹 ),楊二妹收款後以西聯匯款方式 匯至臺灣,由李鵑汝收款後轉匯至John指定之銀行帳戶。(十二)John、李鵑汝、韋杏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John自稱某不詳姓名之外籍人士 ,經由網路與位在大陸地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之Fang Hua(英文姓名)認識。John於105年6月間 ,佯稱要寄送包裹給Fang Hua;李鵑汝因當時人在馬來西 亞,乃於105年6月23日、24日,將John傳送至其所有如附 表一編號11所示藍色ASUS廠牌行動電話之虛偽詐騙簡訊, 以Line傳送至韋杏華所使用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HTC廠牌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韋杏華將虛偽詐騙簡訊轉 傳至附表一編號9所示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再以 簡訊傳送給Fang Hua,表示包裹清關費用為1550美元,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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