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370號
CCEV,107,潮簡,370,2019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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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海靖怡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被   告 曾兆卿 

被   告 曾旭卿 

被   告 曾梓卿 
被   告 潘英妹 
被   告 曾慧卿即曾語喬


被   告 曾韋豪 
當事人間請求分撤銷遺產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五頁附表編號2 ,目前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應有部分欄位中關於「曾旭卿1/2」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梓卿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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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