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925號
TCDV,102,司促,43925,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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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25號
債 權 人 王俊崴 
債 務 人 陳綺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退票日前利息請求,依法
   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
  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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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25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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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8月15日 │1,000,000元 │102年8月21日 │EA0000000 │
├──┼────────────┼───────────┼───────────┼───────────┤
│002 │102年8月15日 │1,000,000元 │102年8月15日 │EA0000000 │
├──┼────────────┼───────────┼───────────┼───────────┤
│003 │102年8月15日 │1,000,000元 │102年8月15日 │EA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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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