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537號
債 權 人 周吟佩
債 權 人 呂宛庭
法定代理人 呂明原
兼法定代理 陳瓊宜
人
債 權 人 楊欣蓉
法定代理人 鄭雅倫
債 權 人 邱毓淳
法定代理人 邱國良
法定代理人 蔡美珍
債 權 人 蔡孟璇
債 權 人 李宗益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債 權 人 盧羿均
法定代理人 洪鳳蓮
債 權 人 辛國全
法定代理人 羅進成
法定代理人 辛秋玉
債 權 人 丁冠銘
法定代理人 丁保元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債 權 人 周國瑋
債 權 人 許志豪
法定代理人 許榮華
法定代理人 周素芬
債 權 人 張芸臻
債 務 人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一、債務人應向①債權人周吟佩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元,②
債權人呂宛庭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元,③債權人陳瓊
宜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元,④債權人楊欣蓉清償新臺
幣貳萬貳仟元,⑤債權人邱毓淳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
拾壹元,⑥債權人蔡孟璇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
,⑦債權人李宗益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⑧債
權人盧羿均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⑨債權人辛
國全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伍元,⑩債權人丁冠銘清償新
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⑪債權人周國瑋清償新臺幣壹
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⑫債權人許志豪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
佰壹拾捌元,⑬債權人張芸臻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玖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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