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537號
TCDV,101,司促,46537,201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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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537號
債 權 人 周吟佩 
債 權 人 呂宛庭 
法定代理人 呂明原 
兼法定代理 陳瓊宜 

債 權 人 楊欣蓉 

法定代理人 鄭雅倫 

債 權 人 邱毓淳 
法定代理人 邱國良 
法定代理人 蔡美珍 
債 權 人 蔡孟璇 
債 權 人 李宗益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債 權 人 盧羿均 
法定代理人 洪鳳蓮 
債 權 人 辛國全 
法定代理人 羅進成 
法定代理人 辛秋玉 
債 權 人 丁冠銘 
法定代理人 丁保元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債 權 人 周國瑋 
債 權 人 許志豪 
法定代理人 許榮華 
法定代理人 周素芬 
債 權 人 張芸臻 


債 務 人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一、債務人應向①債權人周吟佩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元,②
  債權人呂宛庭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元,③債權人陳瓊
  宜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元,④債權人楊欣蓉清償新臺
  幣貳萬貳仟元,⑤債權人邱毓淳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
  拾壹元,⑥債權人蔡孟璇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
  ,⑦債權人李宗益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⑧債
  權人盧羿均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⑨債權人辛
  國全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伍元,⑩債權人丁冠銘清償新
  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⑪債權人周國瑋清償新臺幣壹
  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⑫債權人許志豪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
  佰壹拾捌元,⑬債權人張芸臻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玖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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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