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372號
TCDV,101,司促,44372,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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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37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辰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紫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5007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6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50072。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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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