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943號
TCDV,101,司促,43943,201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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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943號
債 權 人 謝琮勝 
債 務 人 廖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⑵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⑶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⑷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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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