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942號
TCDV,101,司促,43942,201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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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942號
債 權 人 蔡素蓮 
債 務 人 楊紫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起,⑵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二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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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