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2239號
TCDV,101,司促,42239,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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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3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婉如 
債 務 人 吳錫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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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