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0181號
TCDV,101,司促,40181,201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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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1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梓嘉即李若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七三⑵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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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