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999號
債 權 人 陳寶粟
債 務 人 江愛珍
債 務 人 江陳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未表明另有約定之利率,超過前開
利率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