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451號
債 權 人 王榮義
債 務 人 林瑞紋即振德消防工程行
債 務 人 林天生
一、債務人林瑞紋即振德消防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
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瑞紋即振德消防工程行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天生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
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
明文。查據系爭借據約定書,雙方於借據上並未明示債務人
林天生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是債務人林天生應僅就本件債
務負一般保證人之給付責任。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天生
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