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451號
TCDV,101,司促,33451,2012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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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451號
債 權 人 王榮義 


債 務 人 林瑞紋即振德消防工程行


債 務 人 林天生 

 
一、債務人林瑞紋即振德消防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
  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瑞紋即振德消防工程行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天生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
  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
  明文。查據系爭借據約定書,雙方於借據上並未明示債務人
  林天生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是債務人林天生應僅就本件債
  務負一般保證人之給付責任。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天生
  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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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