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605號
TCDV,101,司促,25605,201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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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5號
債 權 人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債 務 人 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鑫 
法定代理人 李子良 
法定代理人 江宏基 
法定代理人 江李梅芳
法定代理人 李梅英 
法定代理人 楊李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捌
  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叁佰元自民國八十二年
  十月十六日起,⑵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八十二年十
  月十六日起,⑶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八十二年
  十月十六日起,⑷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
  八十二年九月一日起,⑸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
  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起,⑹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捌佰肆
  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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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