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0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貞
債 務 人 東行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春蓮
人
債 務 人 廖惠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⑴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⑵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⑴⑵均本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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