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7290號
TCDV,100,司促,47290,201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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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290號
債 權 人 顏進中 


債 務 人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進義 

 
一、㈠債務人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
  零捌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
  楊進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揭第一項與第二項係屬同一債權,故
  其中一債務人如已給付,他債務人就已給付部分即免給付義
  務。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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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