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5750號
PCDV,100,司促,35750,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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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750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劉美崙 

債 務 人 戴菀廷即戴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零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日計收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零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貳
  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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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