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750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劉美崙
債 務 人 戴菀廷即戴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零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日計收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零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貳
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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