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7號
100年度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杰霖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被 告 陳孝剛
江伯東
上二人共同 陳佳瑤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李佳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趙姿閔
白泊清
陳藝文
李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546、2492、3364、4112、4208、5255、5266、5313、5428
、5432、5627、5634、5848、5849、5850號、100 年度少連偵字
第24、36號);被告趙姿閔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
7502、7503號);暨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犯罪事實,被告等均
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及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之犯罪事實為全部
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歐杰霖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陳孝剛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八、九、附表十編號一、二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附表十之一編號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均沒收。
江伯東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九、附表十編號一、二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附表十之一編號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均沒收。
趙姿閔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編號一、二、附表十一編號一、二、附表十三編號二、附表十四編號一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附表十之一編號二之偽造印章均沒收;附表十一邊號三至五、附表十五所示之應沒收物品均沒收。
白泊清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李佳倫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李家豪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附表十四編號一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陳藝文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一、二、附表十二、附表十三編號二、附表十四編號一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附表十一編號三至五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 實
壹、前科部分
一、歐杰霖前於民國(下同)97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1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97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貳、犯罪事實部分
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部分(被害人謝永麗) 趙姿閔與李易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白」及「恩偉」之成年男子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於99 年7 月19日上午10時許,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後佯裝警察、 許永欽檢察官撥打電話予謝永麗,虛稱其開立之某帳戶遭列 為警示帳戶,涉及陳水扁101 工程弊案,需交付公證金新臺 幣(下同)54萬元云云,致謝永麗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在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臺灣銀行群賢分行提領22萬元、32 萬元,共計54萬元(起訴書載為45萬元,應予更正)後,依 約於同日下午2 時36分許,在臺北市濟南路上立法院康園餐 廳附近等候交付公證款。詐欺集團見謝永麗已上鉤,旋指派 李易昇、趙姿閔出面取款,由李易昇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趙 姿閔、負責取款之「小白」及「恩偉」前往約定地點,趙姿 閔負責至便利商店收取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1 至3 所示之公文書(尚未蓋用印章)後,在車上使用詐欺 集團成員交付之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在前 揭文書上蓋用印文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偽造公 文書,抵達現場後,推由「小白」冒稱「陳俊緯」書記官, 將裝有前揭偽造公文書之牛皮紙袋交付予謝永麗以行使之, 並假冒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務員行使財產扣押之公務員職權 ,使謝永麗陷於錯誤,將54萬元交付予小白,足生損害於謝 永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外執行公務之公信力及職務行使之正 確性,小白取得上開款項後,隨即轉交李易昇。嗣謝永麗察 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4)部分(被害人謝秀)(一)歐杰霖、陳孝剛、江伯東均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竟與已 滿18歲未滿20歲之林忠勤(另行審結)、未滿18歲之單O 承(年籍詳附表十六)及單O 承所介紹真實姓名不詳之未 滿18歲車手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 使職權之犯意聯絡,於99年9 月21日中午12時許,先由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冒稱林秋田檢察官撥打電話予謝秀,偽稱
遭他人利用在新竹武昌郵局開立人頭帳戶、開設空頭公司 ,涉及詐欺案件,需繳交款項予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監管科云云,致謝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郵局提領50 萬元,並依約定至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二段之啄木鳥藥局 門口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詐欺集團見謝秀已上鉤,指揮 歐杰霖派人出面取款,歐杰霖旋指派陳孝剛,陳孝剛再指 揮林忠勤負責開車搭載負責掌機之陳孝剛以及單O 承所介 紹之未滿18歲姓名不詳之車手,江伯東居中協助陳孝剛聯 繫,抵達現場後,由單O 承所介紹之未滿18歲少年車手假 冒書記官,向謝秀收取50萬元得手後,足以生損害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 及謝秀之權益。嗣由陳孝剛將前揭詐得款項扣除16%後交 與歐杰霖,陳孝剛再從中分配予江伯東、林忠勤等作為報 酬。
(二)歐杰霖、陳孝剛、江伯東等成年人食髓知味,復與林忠勤 (另行審結)、未滿18歲之尤O 基、單O 承所介紹之少年 車手承前同一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僭行職權之犯意聯絡 ,循同一手法,於99年9 月27日,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撥 打電話予謝秀以同一事由約定取款,惟謝秀早已發覺有異 報案,乃佯裝配合依約於同日下午14時許,在雲林縣虎尾 鎮林森路2 段之啄木鳥藥局門口等候交付款項。詐欺集團 成員誤以謝秀再度上鉤,旋指揮歐杰霖派人出面取款,歐 杰霖即指派陳孝剛,由陳孝剛及江伯東負責聯繫,陳孝剛 再指派林忠勤負責掌機與大陸上手直接聯繫及開車搭載尤 O 基、單O 承介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前往約定地點 ,陳孝剛另交付手機予林忠勤轉交尤O 基以為聯繫,俟抵 達約定地點後,推由尤憲基攜帶前揭手機、黑色手提包下 車前往約定地點,冒稱陳明德書記官故意對手機稱「長官 我到了」,並將手機交給謝秀與詐欺集團上手直接通話, 謝秀通話後尚未交付款項予尤O 基之際,即為埋伏員警當 場逮捕,而未詐取財物得逞。復經警當場自尤O 基身上起 出扣附表四所示之黑色手提包、手機,而查悉上情。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2)(被害人陳博磨)(一)歐杰霖、陳孝剛、江伯東均係成年人,竟與已滿18歲未滿 20歲之林忠勤(另行審結)、未滿18歲之單O 承及其所介 紹少年車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 冒稱公務員僭行職權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佯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人員,於99年10 月4 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博磨,虛稱其身分證遭冒用開立
帳戶,涉及刑事案件,需繳交35萬元云云,致陳博磨陷於 錯誤,依指示提款,並依約至彰化市公園路二段龍泉寺前 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陳博磨已上鉤,旋 指揮歐杰霖通知陳孝剛、江伯東負責聯繫,陳孝剛指派林 忠勤負責開車搭載單O 承及其介紹之車手等人前往約定地 點,即推由單O 承所介紹真實姓名不詳之車手下車冒稱係 臺灣臺北地檢署之公務員,並將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偽造 公文書交予陳博磨,再指示陳博磨自行前往彰化市○○路 0 段○○○○○○○○○○○○號2 至3 所示之偽造公文 書,致陳博磨深信該人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科人員,而陷於錯誤,當場交付3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 性及陳博磨之權益。事後,由林忠勤將前揭詐得款項分別 扣除3 %之車資、10%交予陳孝剛後,其餘款項均交予大 陸派遣人員。
(二)歐杰霖、陳孝剛、江伯東等成年人、林忠勤(另行審結) 、未滿18歲之單O 承及其所介紹之車手等人食髓知味,承 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5 日上午9 時30分 許,循同一手法,再度電話聯繫陳博磨,虛稱必須再交付 25萬元云云,陳博磨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金融機構 提領款項時,經郵局人員發覺有異阻攔並聯絡警員到場處 理,陳博磨始發覺有異,惟陳博磨仍佯裝配合於同日上午 11時許,依約在彰化市○○路0 段00號等候交付款項。另 方面,詐欺集團見陳博磨再度上鉤,即由歐杰霖指揮陳孝 剛,陳孝剛及江伯東負責聯繫,由陳孝剛指派林忠勤負責 掌機與大陸聯繫及開車搭載單O 承及其介紹之車手等人前 往約定地點後,因發覺有異,經大陸上手電話指示,而未 得逞。
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 )至(3 )部分(被害人游戴玉 粉)
(一)白泊清、林忠勤(另行審結)、黃O 盛與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99年10月11 日9 時許,先後冒稱臺大醫院王課長、檢察官名義撥打電 話予游戴玉粉,虛稱其個人資料遭冒用,涉及刑事案件, 需先繳交48萬元提供監管云云,致游戴玉粉陷於錯誤,依 指示提款並依約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央 路與中央一街口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游 戴玉粉已上鉤,旋由林忠勤負責聯繫上游詐欺集團及指揮 白泊清負責把風及黃O 盛負責保管林忠勤交付經詐欺集團
事先偽造之公文書,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 事,由負責取款之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游戴玉粉 出示並交付如附表六編號1 之偽造公文書,當場收取游戴 玉粉交付之48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游戴玉粉之權益 。事後,林忠勤將前揭詐得款項取出5 %後分配予白泊清 作為報酬。
(二)詎白泊清、黃O 盛、林忠勤(後者另行審結)食髓知味, 共同承同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循相 同模式,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檢察官,於99年10 月12日9 時許,再度撥打電話予游戴玉粉,虛稱其涉及其 他刑事案件,需再繳交75萬元提供監管云云,致游戴玉粉 陷於錯誤,依指示提款並依約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 市新店區中央路與中央一街口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 詐欺集團見游戴玉粉已上鉤,旋由林忠勤負責聯繫及指揮 白泊清負責把風、黃O 盛負責取款及保管偽造之公文書, 待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黃 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游戴玉粉出示並交付如附表六 編號2 之偽造公文書,並向游戴玉粉收取75萬元,足以生 損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 行之正確性及游戴玉粉之權益。事後,林忠勤將前揭詐得 款項取出5 %後分配予白泊清作為報酬。
(三)林忠勤(另行審結)、黃O 盛食髓知味,承前同一犯意, 與另行起意之陳孝剛、江伯東及歐杰霖等成年人、未滿18 歲之陳O 誠(年籍詳附表十六)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特種文書、 冒充公務員之犯意聯絡,循同一模式,由前開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佯裝檢察官,於99年10月12日9 時許,再度聯繫游 戴玉粉,虛稱其遭冒名開戶其他帳戶,需再繳交91萬元云 云,致陷於錯誤,依約於同日中午12時25分許許,在新北 市新店區中央路與中央三街口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 詐欺集團見游戴玉粉已上鉤,旋由歐杰霖指揮陳孝剛,陳 孝剛及江伯東負責聯繫,陳孝剛指示林忠勤負責掌機及開 車搭載負責把風之陳孝剛、負責取款之陳O 誠前往約定地 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 之少年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游戴玉粉出示前開證 件,並交付如附表六編號3 之偽造公文書,使游戴玉粉更 深信該黃O 盛確為地檢署人員,當場交付91萬元,足以生 損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 行之正確性及游戴玉粉之權益。事後,陳孝剛將前揭詐得
款項取出16%後交予歐杰霖,在從中分配3 %予林忠勤, 黃詠盛分得3 千元,陳志誠分得1 千元等作為報酬。事後 經被害人游戴玉粉報案,始悉上情。
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部分(被害人林春李) 陳孝剛、江伯東等成年人,與林忠勤(另行審結)、未滿18 歲之黃O 盛、陳O 誠(後2 人之年籍均詳附表十六)及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員警、檢察官,先後於 99年10月13日15時許及同月14日上午8 時許,撥打電話予林 春李,虛稱其個人資料遭冒用申請健保局補助金、帳戶資料 遭冒用涉及刑事案件,因分案調查需先繳交42萬元提供監管 云云,致林春李陷於錯誤,依約於99年10月14日下午14時許 ,在臺北市內湖區2 號公園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 集團見林春李已上鉤,旋由江伯東協助陳孝剛待接電話聯繫 大陸詐欺集團,由陳孝剛指派林忠勤負責駕車搭載負責把風 之陳O 誠、負責取款之黃O 盛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 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負責取款之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 地點,尚未向林春李取款之際,經現場警員發現攔查及上游 詐欺集團電話通知異常,而未得逞。
六、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部分(被害人陳美秀) 陳孝剛、江伯東、李佳倫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白 泊清、林忠勤(另行審結)、未滿18歲之黃O 盛(年籍詳附 表十六)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後冒稱健 保局人員、員警、檢察官,於99年11月15日上午9 時許,撥 打電話予陳美秀,虛稱其健保卡遭冒用所卡,涉及洗錢案, 需交付50萬元云云,惟因陳美秀心生警覺,立即報警查證後 ,佯裝同意依約於同日下午14時許,在臺北市金山南路一段 百事達影帶出租店前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誤 以為陳美秀已上鉤,旋指揮李佳倫派人出面取款,李佳倫旋 指示陳孝剛負責聯繫,江伯東協助陳孝剛,指派林忠勤負責 駕車搭載負責把風之白泊清、負責取款之黃O 盛前往約定地 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 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尚未向陳美秀會面取款之際,察 覺現場疑有警員埋伏而放棄取款而未得逞。
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1 )至(3 )部分(被害人張蔡阿 美)
(一)李佳倫、陳孝剛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白泊清、 林忠勤(另行審結)、未滿18歲之黃O 盛(年籍詳附表十 六)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稱公務員僭行職務之犯意聯絡 ,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勞保局人員裝法官,於 99年10月25日,撥打電話予張蔡阿美,虛稱其勞保資料遭 冒用,涉及刑事案件需先繳交保證金100 萬元提供監管云 云,致張蔡阿美陷於錯誤,同意依約於同日中午,在新北 市板橋區國慶路213 巷內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 集團見張蔡阿美已上鉤,旋由李佳倫指揮陳孝剛負責聯繫 ,陳孝剛指派林忠勤負責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白泊清及負 責取款之黃O 盛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 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 假冒書記官向張蔡阿美出示由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 表七編號1 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使張蔡阿美深信黃O 盛確 為法院公務員,當場交付100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法院對 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張蔡阿美之權益。事 後,由陳孝剛將詐得款項扣除12至13%分配林忠勤等人, 李佳倫則分得3 %等後,餘款由李佳倫交付陳盈達轉交大 陸派遣之收款人員。
(二)李佳倫、白泊清、林忠勤(另行審結)、黃O 盛及詐欺集 團成員食髓知味,共承同前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 、冒稱公務員行使職務之犯意聯絡,循同一手法,由前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法官,於99年10月26日,與張蔡阿 美電話聯繫,偽稱其另涉及刑事案件需先繳交保證金180 萬元提供監管云云,致張蔡阿美陷於錯誤,乃同意於同日 中午,在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49巷之仁愛公園內等候交付 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張蔡阿美已上鉤,旋由李佳 倫指揮林忠勤負責聯繫及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白泊清及負 責取款之黃O 盛,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 ,由負責取款之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假冒書記官向 張蔡阿美出示由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2 所 示之偽造公文書,使張蔡阿美深信黃O 盛確為法院公務員 ,當場交付180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法院對所屬人員管理 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張蔡阿美之權益。事後,由陳孝剛 將詐得款項扣除12至13%分配林忠勤等人,李佳倫則分得 3 %後,餘款由李佳倫交付陳盈達轉交大陸派遣之收款人 員。
(三)李佳倫、白泊清、林忠勤(另行審結)、黃O 盛及詐欺集 團成員食髓知味,再承同前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 、冒稱公務員行使職務之犯意聯絡,循同一手法,由前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法官,於99年10月27日,再度電話 聯繫張蔡阿美,虛稱其涉及刑事案件需先繳交保證金75萬
元提供監管云云,致張蔡阿美信以為真,同意依約於同日 中午,在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49巷之仁愛公園內等候交付 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張蔡阿美已上鉤,旋由李佳 倫指揮林忠勤負責聯繫及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白泊清及負 責取款之黃O 盛,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 ,由負責取款之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假冒書記官向 張蔡阿美出示由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3 所 示之偽造公文書,使張蔡阿美更深信黃O 盛確為法院人員 ,而陷於錯誤,當場交付7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法院對所 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張蔡阿美之權益。事後 ,由陳孝剛將詐得款項扣除12至13%分配林忠勤等人,李 佳倫則分得3 %等後,餘款由李佳倫交付陳盈達轉交大陸 派遣之收款人員。
八、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李冷雪芬) 李佳倫、陳孝剛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白泊清、 林忠勤(另行審結)、未滿18歲之黃O 盛與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 冒稱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佯裝主任檢察官侯名皇,於99年10月26日,撥打電話予李 冷雪芬,虛稱其通知3 次沒有出庭已被通緝,涉嫌跨國詐騙 案件,帳戶將凍結,要繳款避免凍結,致李冷雪芬陷於錯誤 ,遂同意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縣○○市○○街00號附 近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李冷雪芬已上鉤, 旋由李佳倫聯繫陳孝剛,陳孝剛指揮林忠勤負責聯繫上游詐 欺集團及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白泊清、負責取款之黃O 盛前 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 責取款之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冒稱書記官向李冷雪芬 出示由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交由林忠勤轉交黃O 盛之附表 八所示偽造公文書,使李冷雪芬更深信黃O 盛確為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務員,而當場交付300 萬元,足以 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 行之正確性及李冷雪芬之權益。事後,李佳倫將前揭詐得款 項其中之12、13萬元分配予林忠勤、3 萬元予黃詠盛、2 萬 元予白泊清作為報酬後,由李佳倫再將餘款轉交陳盈達交付 予大陸派遣之收款人員。嗣李冷雪芬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並將其所收執如附表八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交由警方採證,經 採集指紋送驗後,發現與林忠勤之指紋相符,始循線查悉上 情。
九、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被害人蕭吉川)
陳孝剛、江伯東等成年人、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白泊清、林
忠勤(另行審結)與未滿18歲之黃O 盛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 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99年10月27日上午10時許 ,撥打電話予蕭吉川,虛稱其開立之新竹商業銀行帳戶遭冒 用,涉嫌刑事案件,需先繳20萬元給法院,才能辦理分案, 致蕭吉川陷於錯,同意於同日下午17時20分,在雲林縣○○ 鎮○○○路000 號等候交付20萬元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 蕭吉川已上鉤,旋由歐杰霖指揮陳孝剛負責聯繫,江伯東協 助聯繫,陳孝剛指揮林忠勤負責掌機及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 白泊清及負責取款之黃O 盛,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 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蕭吉 川出示交付由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表九所示之偽造公 文書,並當場收取蕭吉川提出之2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灣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蕭吉川之權益。事後,陳孝剛將前揭詐 得款項中之6 %分配予林忠勤、自己分得10%作為報酬後, 餘款17萬多元歸還詐欺集團在臺之負責人員。嗣蕭吉川發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3 )及趙姿閔追加起訴部分(被害人 張憲正)
陳孝剛、江伯東、趙姿閔、李易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425 號判決)等成年人、已滿18歲 未滿20歲之林忠勤(另行審結)與未滿18歲之鍾O 餘、單O 承(後2 人之年籍均詳附表十六)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 方式偽造「臺灣省法務部特別執行署監管科書記官識別證」 1 枚、再偽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公印、「邱世偉」印 文各1 枚蓋用其上,並貼上鍾O 餘照片完成偽造之「臺灣省 法務部特別執行署監管科書記官邱世偉識別證」1 張;另偽 造「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99年11月25日公文」、「臺 北地檢署監管科99年11月25日收據」各1 張,以電腦打字套 印方式偽造檢察官「周士榆」之印文各1 枚蓋用其上完成偽 造如附表十之偽造公文書;復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 25日上午9 時許,冒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周士榆檢 察官」撥打電話予張憲正,佯稱:其涉及非法資金洗錢,必 須提領172 萬元,始得洗清罪嫌,會指派書記官前往給據云 云,致張憲正陷於錯誤,同意在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三和公 園等候交付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張憲正已上鉤,旋指揮 陳孝剛負責聯繫及派人出面取款,江伯東協助聯繫,陳孝剛 即指派林忠勤轉介李易昇駕駛陳孝剛購買之權利車搭載負責
把風之趙姿閔、負責取款之鍾O 餘,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 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鍾O 餘下車前往約定地點, 並持偽造之「臺灣省法務部特別執行署監管科書記官邱世偉 識別證」冒充係書記官,並將偽造如附表十所示之偽造公文 書交付予張憲正以為行使,因張憲正事前發現有異報警,配 合佯裝交款,經在旁員警當場逮捕李易昇、鍾O 餘,而未得 逞,趙姿閔則乘機逃逸,足以生損害於張憲正、「邱世偉」 、「周士榆」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公 務員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司法文書之公信力,並為警扣得如 附表十、十之一所示之物品。
十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被害人譚陳阿滿) 趙姿閔、陳藝文與白泊清(後者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0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林忠勤 (另行審結)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99年12月16日上午10時許佯裝係臺北地方法院監管科人員 ,撥打電話予譚陳阿滿,虛稱其涉嫌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等 案件,須配合將帳戶內原有存款全部提領監管,致譚陳阿 滿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金融機構提領總計89萬4 千元, 茲因譚陳阿滿於郵局提款時遭郵局人員發現有異報警處理 後,譚陳阿滿佯裝配合,依約於同日晚間6 時55分許,在 高雄縣鳳山市鳳南路2 段與五甲二路口等候交付款項。嗣 詐欺集團誤以為譚陳阿滿已上鉤,旋指揮林忠勤聯繫陳藝 文承租0166-FX 自小客車車輛後,由林忠勤駕駛出租車輛 搭載負責把風之趙姿閔、負責出面取款之白泊清以及在車 上把風之陳藝文,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 ,由負責取款之白泊清下車前往約定地點與譚陳阿滿見面 時,尚未出示身分、行使任何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時, 即為在旁伺機逮捕之警查獲,因而詐欺取財未得逞。十二、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2)部分(被害人萬家梅) 趙姿閔、陳藝文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林忠勤( 後者另行審結)、楊浩(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 訴字232 號審理中)、未滿18歲之柳O 瑜、單O 承(後2 人之年籍均詳附表十六)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冒稱公務員僭行職權等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於99年12月30日上午8 時30分許,先後冒 稱係刑大陳隊長、劉檢察官,與萬家梅電話聯繫,佯稱其 涉嫌刑事案件,要加速偵辦,要求需再提領100 萬元供監 管云云,萬家梅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佯裝配合依約於
同日下午1 時,在臺新銀行古亭分行大門左轉100 公尺處 等候交付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萬家梅已上鉤,旋指揮 林忠勤出面取款,林忠勤即指派陳藝文出面承租8702-VV 號自小客車,單O 承負責轉介車手楊浩,林忠勤復指派趙 姿閔負責掌機及駕駛出租車輛搭載負責把風之柳O 瑜、負 責取款之楊浩,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 由負責取款之楊浩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萬家梅出示如附 表十一編號3 所示之偽造識別證以證明其係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監管科書記官,另出示如附表十一編號1 、2 所示偽 造公文書,在萬家梅尚未交付款項之際,即為在旁伺機逮 捕之警查獲而未得逞,並當場扣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品 。
十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被害人林錦傳) 陳藝文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李家豪、林忠勤(另 行審結)、未滿18歲之蔡O 修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 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 年1 月3 日下午2 時許,先後冒稱警官陳國華、檢察官周慶華,撥打電話予 林錦傳,虛稱其個人資料遭冒用,涉及多起刑案,需準備 40萬元提供監管云云,致林錦傳陷於錯誤,依約於100 年 1 月6 日下午3 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敦和里敦和國小對 面六角亭等候收取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林錦傳已上鉤 ,旋指揮林忠勤派人出面取款,由林忠勤指派陳藝文承租 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林忠勤擔任掌機及駕駛出租車 輛搭載負責把風之李家豪、陳藝文及負責取款之蔡O 修前 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 負責取款之蔡O 修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林錦傳出示事先 由詐欺集團成員偽造如附表十二之偽造公文書以為行使, 並當場收取林錦傳交付之40萬元。事後,由林忠勤從前揭 詐得款項收取其中3 %,餘款在歸還詐欺集團在臺負責人 。
十四、即起訴書附表貳編號20(被害人郭雪津) 趙姿閔、陳藝文等成年人、未滿20歲已滿18歲之林忠勤( 另行審結)與未滿18歲之柳O瑜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 聯絡,先推由詐欺集團不形成原於100 年01月7 日12時許 ,偽裝健保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郭雪津,佯稱:其個人資 料遭冒用涉及洗錢案件,需提領80萬元作為監管云云,致 郭雪津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同意依約於同日下午3 時許 ,在臺北市南京東路5 段59巷與健康路口(長壽公園)等
候交付款項。詐欺集團成員因見郭雪津已上鉤,旋指揮林 忠勤派人出面取款,由林忠勤指派陳藝文承租9663 -NJ號 自用小客車,指派趙姿閔負責掌機、把風駕駛承租車輛搭 載負責取款之柳O 瑜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 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柳O 瑜下車前往約定地 點,向郭雪津出示並交付由詐欺集團事先偽造如附表十三 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及郭雪津之權益,並當場收取郭雪津所交付之 80萬元。事後,趙姿閔從詐得款項抽取1 %分配予林忠勤 。嗣郭雪津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十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陳淑貞) 趙姿閔、陳藝文等成年人、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李家豪、 林忠勤(另行審結)與未滿18歲之柳O 瑜、傅O 賀及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 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冒稱公務員僭行職權等 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 年1 月10 日上午10時許,先後冒稱健保局人員、警官,撥打電話予 陳淑貞,佯稱其溢領健保補助6 萬元涉及刑事案件,需提 供30萬元監管,會指派鄒姓書記官取款,致陳淑貞信以為 真,同意依約於同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