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043號
TCDV,100,司促,27043,2011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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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04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林耀堂 
債 務 人 廖彩貴 
債 務 人 傅元慧 
債 務 人 傅元宏 
債 務 人 傅元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伍萬壹仟捌
  佰捌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自
  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⑵新臺幣叁仟貳佰玖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
  五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年
  七月三十一日起,⑵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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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