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04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傅元慧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松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
壹佰玖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⑵
新臺幣叁仟貳佰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四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
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⑵自民國
一百年七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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