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060號
TCDV,100,司促,26060,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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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6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詹瑤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零貳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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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