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694號
TCDV,100,司促,24694,2011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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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94號
債 權 人 陳惠琳 
債 權 人 陳玟妤 
債 權 人 陳玟潔 
前列三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洪秋香 

債 權 人 陳水利 
債 權 人 陳李喜枝


債 務 人 陳世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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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