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871號
TCDV,100,司促,23871,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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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87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債 務 人 陳本厚 
債 務 人 陳益政 
 
一、㈠債務人陳本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陳本厚陳益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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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