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87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債 務 人 陳本厚
債 務 人 陳益政
一、㈠債務人陳本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陳本厚、陳益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