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送達代收人 崔金進
債 務 人 鄭超武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下同)玖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
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6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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