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2256號
KLDV,97,促,12256,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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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2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張子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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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