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4年度促字第61997號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15樓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15樓送達代收人 官政翰住臺北縣○○市○○路0段000號4樓債 務 人 陳俊霖即陳清泉住臺南縣○市鄉○○街000巷0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
消費款新臺幣265,172元,及其中新臺幣243,271元自民國94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929計算之利
息,及按月加計新臺幣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