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 告 生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源成
被 告 亞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紫晶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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