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15號
SLDV,91,重訴,515,200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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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五號
  上 訴 人 王家信 

        黃勝吉 

        呂賑斌 



  被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盧林賜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柒佰壹
拾叁萬零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二十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小瑩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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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