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林王玉絹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克祐
訴訟代理人 鍾兆富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民權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超
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莊基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
及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劉兆富」、「訴訟代理人李基富」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鍾兆富」、「訴訟代理人莊基富」;原判決及裁定中關於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民權分行住址「設台北市○○區○○○路○○○○○號」,應更正為「設台北市○○區○○○路○○○○○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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