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13號
SLDV,93,訴,313,200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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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上  訴  人 陳慶成 
  被 上 訴 人 漢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玉山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裁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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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