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069號
SLDV,92,訴,1069,200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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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六九號
  上 訴 人 郭萬得 
        陳美彥即台北市私立佑安老人養護所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尚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柒
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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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