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六九號
上 訴 人 郭萬得
陳美彥即台北市私立佑安老人養護所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尚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柒
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