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76號
SLDV,92,重訴,476,200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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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台灣泰科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被   告 倫琴醫藥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林令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聲請發支付命令時繳納部分裁判費,嗣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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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泰科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倫琴醫藥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