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文
黃振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律師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章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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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周秀英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七六
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六七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為辯論期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樠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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