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272號
SLDM,92,訴,272,200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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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文


        黃振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律師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章雯華


        北新莊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秀英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七六
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六七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為辯論期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樠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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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新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