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旗簡更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孫耀東
訴訟代理人 鍾豐喜
相 對 人 何育龍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何育龍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胡宜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