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等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更字,92年度,1號
CSEV,92,旗簡更,1,2003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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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旗簡更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孫耀東
  訴訟代理人 鍾豐喜
  相 對 人 何育龍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何育龍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胡宜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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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