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洪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0 ○0 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給付逾期租金
新臺幣(下同)31,69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值及
逾期租金合併計算之價額為準,又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9 年房
屋稅繳款書記載,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89,900 元,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221,590 元(計算式:189,900 元+31,690元=22
1,5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項後段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裁判費2,43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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