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玉如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