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613號
FSEV,109,鳳補,613,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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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紀秋雲 
      紀林玉花
      紀宏龍 
      紀金盆 
      紀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5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
372,404 元(即被繼承人紀英松之遺產總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為6,862,018 元×紀秋雲應繼分1/
5 =1,372,40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
14,662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3,11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
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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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