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紀秋雲
紀林玉花
紀宏龍
紀金盆
紀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5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
372,404 元(即被繼承人紀英松之遺產總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為6,862,018 元×紀秋雲應繼分1/
5 =1,372,40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
14,662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3,11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
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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