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9年度,537號
FSEV,109,鳳簡,537,2020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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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簡字第5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謝輔城 
      劉育誌 
被   告 徐郭敏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貳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7年12月2 日與原告(原名稱為萬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11月25日更名)簽立小 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約定借款 利息依固定週年利率12% 計付,還款方式則自撥款日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6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償付本 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按借款餘額,自應償 付之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之10% ,逾期6 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放款利率20% 計算違約金。倘有任 何一宗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290, 120 元,及自91年6 月21日起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 3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經本院 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前開主張係屬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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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