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9年度,1120號
FSEV,109,鳳小,1120,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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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周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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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