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原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傅思豪 住高雄市○○區○○路○巷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杜福安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30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籃雅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