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09年度,154號
FSEM,109,鳳秩,154,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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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李聖善 




 
 上列被移送人因109 年度鳳秩字第154 號違反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移送人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故上開裁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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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