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樹棟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3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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