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2065號
KSEV,109,雄補,2065,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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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樹棟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3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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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