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陳郁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文星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9,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