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16號
原 告 李青錦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第8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 台灣公司情報網